经调查,以下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被撤销的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被撤销社会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自公告之日起予以作废,同时请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进行清算事宜,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
远安县民政局
2020年9月17日
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