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多月的执行,坚持不懈的协调沟通,最终被执行人还清了20000元的欠款。
2018年5月,艾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向某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为向某出具借条,双方定于2018年7月还清借款本息,艾某、阮某(艾某妻子)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字。一年内,艾某每月向向某偿还2%利息,但2019年6月之后,艾某、阮某未再向向某偿还过本息,经向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向某起诉至法院,判决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得知被执行人阮某以离婚为由拒绝偿还借款,但该案起诉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艾某与阮某于2021年4月26日协议离婚。民事判决书上明确表明艾某与阮某为原告向某出具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愿,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艾某与阮某应该诚实守信,按约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虽两人现已离婚,但该案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阮某也在借条上签字故阮某的还款责任不能免除。
执行法官在办理该案中,被执行人因对法律知识认知有限,拒绝配合,甚至多次信访,但最后在法官们耐心的释法明理后,认识到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最终还清欠款。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醒:作为夫妻一方,在举债时要考虑夫妻双方共同意思,隐瞒配偶一方举债妄想由双方共同还债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同时,夫妻双方在对共同所付债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签字前有必要对于所付共同债务了解充分后再谨慎做出决定。
通讯员:左璐 吴黔
编辑:郑超
审核:周大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