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远安法院免除我们提供诉讼保全担保,让我们可以把准备用于担保的资金尽快投入到企业生产中去!”某玻璃制品公司负责人给工业园区人民法庭案件承办法官打来感谢电话。
4月3日,远安县人民法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受理某玻璃制品公司与某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1月,销售公司同某玻璃制品公司订立《销售合同》,订购650万件价值240余万元的玻璃器皿。玻璃制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生产任务,但此后销售公司仅拖走了部分产品,剩下的大量产品存放在玻璃制品公司的仓库造成积压,并且尚欠货款120余万元没有支付。
玻璃制品公司同销售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诉讼保全申请和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做担保,要求查封、冻结销售公司的有关财产。承办法官通过审查,迅速制作保全裁定书,按照规定免除玻璃制品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在开展如何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调研中发现,多年来,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因诉讼保全不当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纠纷几乎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在因保全不当造成对方损失时,依法要进行赔偿。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同样要进行查封或者冻结,期限一般在一至三年,由此将加重申请人的负担,扩大申请人的损失和诉讼成本。
通过调研,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决定从今年3月起,探索建立诉讼保全免除担保的新机制,对当事人之间法律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明确的案件,当事人如果需要申请诉讼保全,通过审查后,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仅是象征性提供有关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复印件而不采取强制措施。通过该举措进一步减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悉,远安县人民法院自实行诉讼保全免担保新机制以来,截至目前已经依法为4个案件的申请人免除了保全担保措施,涉及金额630余万元,受到企业好评。
通讯员:张佑和
编辑:李怡
审核:郑超
终审:史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