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进校园 以案释法护生态

5月28日,远安县人民法院在远安县旧县中心小学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远安县旧县镇中心小学300余名师生、各村治调主任、护林员及县林业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到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0年,被告人龙某某自制土铳2支存放于家中,经鉴定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23年9月,被告龙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布设狩猎夹,猎捕野生动物,捕获四只果子狸并出售。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果子狸属于灵猫科、花面狸属,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龙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也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就龙某某非法狩猎事实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损、被告人行为与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被损害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测算、赔偿数额等方面逐一出示证据、援引法律法规进行阐述,论证了被告人应对其非法狩猎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具体法律逻辑。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每只果子狸的整体价值为1200元,检察机关当庭提出量刑建议拘役4个月,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800元。

龙某某对非法狩猎行为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由于身体原因和家庭经济情况,赔偿4800元对其来说具有较大困难。针对此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检察官同意龙某某以森林抚育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

根据《宜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办法》规定,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工作,赔偿义务人依照人民法院判决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修复完成后应按要求开展修复效果评估,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对修复的过程和效果进行法律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庭后,检察机关将主动联系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县林业局)就劳务代偿具体实施制定相应方案,待龙某某履行完毕后由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作为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依据。

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并现场开展了普法宣传。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和动物资源的危害性,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将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弥补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庭审结束后,远安县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借助此次机会,积极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知识,倡导群众保护生态,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县法院 “小法徽”普法先锋团团长郭心艺介绍:“之所以选择在旧县中心小学开公开庭审,是因为我们考虑到现在的非法狩猎主要是集中在农村地区,所以我们就想培养小学生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他们在环境保护这边的法律意识从而能够约束他们的父母,甚至是他们的爷爷奶奶,能够让他们做好真正的普法者,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者,从而号召整个家庭积极的成为保护环境实践者。”

记者:姚星宇

编辑:刘世卫

审核:蔡燕

终审:陈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