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并非法外之地 物业群内诽谤也是违法行为

远安融媒讯(通讯员 张佑和)近日,远安县法院审理一起名誉侵害案件,双方系业委会主任和物业经理,因被告物业经理在业主微信群中诽谤、侮辱原告而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物业经理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据悉,自小区建立以来,该物业公司便从事物业服务,因小区业主对该公司服务长期不满,多次提出意见后物业服务仍未改观。2023年小区业委会召开会议决定解除同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并进行公告。物业经理得知该情况后,于2024年1月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诽谤业委会主任存在恶意引导、干涉业主选项、违背业主意愿和强制要票行为,业委会主任得知后,以该经理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双方矛盾纠纷后,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最后物业公司经理在小区业主群里公开向业委会主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0元,被告当场履行义务后,该案件也就此结案。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小区业主微信群虽然只是面向小区业主,但仍然属于网络公共空间。本案中,物业公司经理对业委会主任发布带有贬损性的评价,给业委会主任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业委会主任社会评价降低,超出其合理容忍的限度,可认定该经理的行为侵害了业委会主任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一审:刘世卫

二审:周大威

三审:陈大春